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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根据地恐惧迫害(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1]

一个人要是符合《难民公约》中对难民的定义的话,那么ta必须得要有充分根据地恐惧迫害。也就是说,寻求庇护者得要有充分根据地恐惧迫害,ta的难民声请才有可能被认可。

加拿大的最高法院在 Ward一案中认为,“充分根据”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声请人得要主观上恐惧迫害;而且,声请人的主观上的恐惧得要有客观依据(i.e. 客观上站得住脚)

主观恐惧

一般来讲,当声请人的证词显示自己恐惧迫害的时候,主观上的恐惧在多数情况下是会成立的。

但是,当声请人没有做一个真正恐惧迫害的人理应该干的事(比如说:没有在逃出原籍国后第一时间提出难民声请),或者是做了一个真正恐惧迫害的人不该干的事(比如说:声请期间回原籍国了),那么ta的主观恐惧就可以被受到质疑,而决定ta是不是难民的人就可以由这些行为推断出“尽管说声请人说自己恐惧迫害,但是ta实际上的行为与ta的恐惧不一致。所以ta的证词不可信,ta没有证明ta的主观恐惧,ta不是难民”。但是决定的人也必须考虑声请人的解释跟声请的具体情况。

客观依据

就算是声请人主观上恐惧回国遭到迫害,要是得决定这个人的恐惧有没有充分依据,我们也得考量声请人原籍国的客观状况。

对于声请人的主观恐惧在客观上站不站得住脚,联邦法院在Adjei一案中划定了法律测试(Legal test):如果说客观的证据能够证明声请人有合理机会遭到迫害,那么ta的主观恐惧就有客观依据。对于一个人的恐惧有没有合理依据,审裁者问的是:“当所有的证据加起来之后能盖然地证明的事情能不能显现出声请人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受到迫害?”

也就是说:如果说一个难民声请人声请中的恐惧是有充分根据的话,那么ta的声请就必须得要证明ta的主观恐惧,同时通过证据证明的事情得要能够展现出声请人有合理的机会遭受ta所恐惧的迫害。如果展现不出,那声请人就可能不是难民。

举个例子,如果说一个难民声请人说恐惧回国是因为担心自己之前发表过的政治意见遭到政府的迫害,但是通过描述声请人原籍国状况的文件的展现的是另一幅景象:声请人的原籍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民主国家,政府保护人们的言论自由,并且没有人因此遭到迫害过;那么ta的主观上的恐惧就不太可能客观上站得住脚,因为证据并没有展现声请人有个合理的机会遭到迫害,相反,证据展现的声请人所恐惧的迫害“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真正发生的机会大概和火星撞地球一个级别),声请人的主观恐惧客观上自然也就站不住脚了。

至于什么是合理的机会什么不是一个合理的机会很难说,我们大致可以这样认为:当一个声请人有合理机会被迫害的时候,那ta的证据就必须得展现出自己恐惧的迫害之于声请人本人而言发生的的可能不仅仅是一个(跟火星撞地球一样的)可能性,但并不需要证明自己所恐惧的迫害会发生可能多过不可能(比如说,50.1%的机会ta回国会被迫害)

法律测试和证明标准

法律测试和证明标准不同,证明标准是规定一件事情到底怎么样才算被证明了,而法律测试则规定这些通过证明标准证明的事情得要怎么样才能算是有充分根据地恐惧迫害。

如前文所述,法律测试的标准是“合理机会”,而在难民声请中的证明标准是“盖然性地证明”:如果说证据能得出一件事情发生可能多过不可能(比如,由证据我们能得出一件事情有50.1%的可能发生),那么一件事就证明了;但如果证据显示一件事情发生可能等于或小于不可能(比如说由证据我们能得出一件事情有50%的可能发生),那么一件事情就没有被证明。

要衡量证据到底达到证明标准,以及法律测试(是不是一个合理的机会)并没有一个数学公式可以衡量(比如说:“一个收据能够30.8%的证明我当晚去过一间商店”),而这就是为什么决定一个人是不是难民一般是一个人去决定,而不是机器去决定,人能够考量所有的证据,人能够得出这些证据由自己来看是不是发生的可能多过不可能。

尽管如此,为了读者方便理解,我们大致可以划出这样的范围:

法律测试:

1%~10%<(声请人证明的事必须得要展现出ta所恐惧的迫害发生的机会)<50.1%

证明标准:

(声请人要证明一件事证据得要展现出这件事情发生的可能性)≥ 50.1%

难民的定义是向前看的。在决定一个人是不是难民的时候,审裁者考量的不是“在过去声请人是否有充分根据地恐惧迫害”,而是声请人在声请被考量的时候有没有充分根据地恐惧未来可能会发生的迫害。这也符合难民保护的初衷,为什么一个人需要一个国家给予难民保护要一个国家不遣返ta给ta居留权不是因为 ta过去恐惧过迫害(而不考虑现在回国会不会遭到迫害),而是因为此时此刻在声请被考量的时候那个人有充分根据地恐惧迫害。

再举个例子:假如说在现在德国又奇迹般地变成了被纳粹主义者掌控的政权,并且又像ta们在二战前一样开始剥夺犹太人的财产,把ta们送进集中营集中处死。那么,我们能对那些此时此刻在加拿大但是恐惧自己一旦被遣返回自己的原籍国就会被剥夺财产送去集中营处死的德国籍犹太人,对ta们说:“你们得要先被迫害过,得先被剥夺全部财产,得先被送进集中营处死,那么你才有充分理由恐惧迫害,那么你才符合难民的定义(的其中一部分)”?很显然,任何一个在2026年有良知的人都会觉得这句话是极其荒谬的。

正因如此,想要符合难民的定义,声请人并不需要自己过去曾经被迫害过。而像例子里的这些因为在国内的时候还没有开始恐惧迫害,但是因为来加拿大之后发生的事情使其开始恐惧迫害了的难民声请,我们将其称之为“在地的声请”(Sur place claim)。就算ta们能证明自己过去曾经被迫害过,单单是“曾经被迫害过”的事实也不足以证明此时此刻ta有合理依据地恐惧迫害。(比如说,曾经被迫害过并因此恐惧迫害,但是此刻咱不再恐惧了)

尽管如此,对于相当一部分难民声请而言,声请人能不能证明自己过去曾经被迫害过还是非常重要的其中一个考量因素,原因很简单:正是因为声请人曾经遭受过迫害所以说声请人此时此刻才恐惧回国会遭遇迫害。联邦法院也指出,“曾经经历的迫害的证据”往往是“证明声请人此时此刻的恐惧有没有客观依据”的最有效的办法。毕竟当我们相信声请人曾经被长久地迫害过,我们自然就有理由相信此时此刻若是ta回国迫害就有机会持续。有关类似处境的人的证据往往也具有说服力,因为这些证据说明“过去曾经有跟类似声请人的人被迫害过”。但是,声请人还是得要证明其本人是有机会遭遇迫害的。

在地的声请

如前文所述,当一个人有原籍国去另一个国家之前并不恐惧迫害(因为ta遭遇过或者是怎么样)但是去了之后因为一些事情(比如原籍国的状况变了,或者说是声请人在那另一个国家干了什么)使得那个人开始恐惧迫害了,那么,这就算是在地的声请,因为ta是在自己声请难民的那个国家开始恐惧原籍国的迫害的。

举个例子,一个声请人原本在原籍国没有任何政治联系,但是,ta在来加拿大之后开始加入了反对原籍国执政党的活动(而这个原籍国又是一个独裁的国家),而这使得ta被原籍国的国家安全机关盯上了;ta此刻害怕回国之后因为ta在加拿大的那些政治活动而被原籍国当局逮捕监禁。那么这个就是一个在地的声请。

一宗在地的难民声请并不能仅仅是因为ta是“在地”的这一点而被拒绝,并且并不需要声请人有诚心的去干这些事情(而非这么做仅仅是为了拿到难民保护)。毕竟,在我们刚才举的例子当中,一个国家要迫害一个人与否可并不取决于那个人是真心反对执政党的还是只是想因为自己的行为使得自己能够符合难民的定义从而拿到难民身份。

一些打着“政治庇护移民”的移民中介/顾问往往正是利用这一点去包装自己的难民声请业务的:ta们有可能会与一些海外的政党勾结在一起,若是声请人雇了自己这个中介,就拿伙同那些政党给ta一个党员的身份并让ta定期参加一些这个政党组织的反对原籍国政府的活动,像是宣传物料,摄像一类的都有这个政党的负责人安排。这些声请人往往以为这么做并不会被IRB的审裁官发现。

但是事情往往并不如那些人所愿,IRB对于原籍国有大量的研究,包括ta们可能在的那些组织。同时,IRB在考量一宗在地的声请的时候是完全可以考虑声请人若是回国后还会不会继续ta那些成为ta的恐惧的原因的活动的。如果IRB认为一个人是出于拿到难民身份才做出这些“使其有这些'恐惧'的”活动的话,那么IRB就自然可以认为ta回国之后不会继续这些活动(因为ta们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难民声请)从而得出声请人的主观恐惧客观上站不住脚,从而拒掉一宗声请。

NOTE

编者按:这是我们当初做AsylumWiki的一大动机,我们想通过Asylum Wiki向寻求庇护者普及提供尽量准确的信息,从而使ta们摆脱互联网上现存的不实信息对寻求庇护者的影响。难民声请是一个会影响人的一生的决定,而寻求庇护者若是听信了一些移民中介的宣传的话,那么代价有可能是非常沉重的。


  1. https://www.irb-cisr.gc.ca/en/legal-policy/legal-concepts/Pages/RefDef05.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