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避难选择(IFA)[1]
尽管说IRPA的第96条跟97条都没有字面上提到“国内避难选择”(Internal Flight Alternative,简称IFA)这个概念,但是,加拿大的关于难民法的判例确立了这个这个概念:原则上来讲,如果说声请人能在其原籍国内的其中一个地方免于恐惧地生活下去,那么ta就可以逃到这个地方去,也就自然就不需要别的国家提供难民保护,因此ta就不是难民。
也就是说,若是声请人符合《难民公约》里对难民的定义(i.e.:别的国家得给予难民保护)的话,这个人就不仅必须得要证明自己有充分根据地恐惧迫害以及原籍国无法/不愿意保护ta,ta还得在原籍国内没有IFA。
决策者在得出“声请人有IFA,因此ta不是难民”之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证据盖然性地证明了在国内有一个IFA,且这个IFA里边声请人没有合理机会遭受迫害;且,
这个IFA的各种条件跟状况之于声请人而言声请人去那里避难并非不合理
IFA并不是非得是在(声请人遭遇迫害/恐惧遭遇迫害的地方之外的)另一个城市/省份/行政区,只要有个地方声请人能够免于恐惧迫害生活在那里,那么这个地方就可以作为IFA被考量。于此同时,就算是所有居住在IFA的人都有面临迫害/遭遇残忍且不寻常的对待/遭遇酷刑/生命安全受威胁的风险,这个地方还可以是IFA(举个例子:在一个恐怖主义活动肆虐的国家,被摧残地最为严重的几个偏僻省份 vs. 这个国家相对安全但还是有恐袭风险的首都)
通知→举证责任
在IFA成为了难民决定的其中一个决定性的问题(如:在一宗难民声请中决策者发现有个地方或许能够作为IFA的)那么决策者就必须得要让声请人知道这是其中一个问题;这么做是因为程序正义要求声请人能够有合理地机会去陈述自己的立场并通过证据 和/或 争论支持这个立场。不让声请人知道IFA是其中一个决定性的问题,但是又在决定中认为IFA是一个问题(IFA存在,从而得出ta不是难民的结论)是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的,因为声请人根本都没有机会去就这个问题陈述以及支持自己的立场。但是,决策者并不是非得要提前或者说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声请人(说IFA是其中一个决定性问题要声请人准备陈词跟证据啥的),决策者在听证会上多次就IFA这个问题发问则足以让声请人知道IFA是一个问题,因此没有违反程序正义。
关于举证责任,如果说决策者认为IFA是其中一个问题的话,那么举证责任就落在声请人那边,声请人一方得要证明在原籍国没有IFA(而不是决策者);但是,决策者不能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单凭“声请人没有满足证明标准”这一点去得出“声请人有IFA,因此ta不是难民”的结论,毕竟没有证据证明声请人在IFA有合理机会受迫害≠这个"没有证据"这一点证明了声请人没有合理机会遭遇其恐惧的迫害(Absence of evidence is not evidence of absence),如果说IFA是其中一个决定性的问题的话,那么声请人一方必须得有合理的机会做出陈述,决策者不能一意孤行不给ta任何回应这个问题的机会,直接因为“声请人没有给出没有IFA的证据,因此ta不是难民”的结论。
声请人并不需要在来加拿大寻求难民保护之前亲自去测试IFA可不可行。按照现在的科技水平,声请人不可能还在原籍国的时候就知道在未来ta的难民声请中原籍国的哪些地方会被决策者认为是IFA(而自己要亲自逃到那些地方以证明IFA不可行)
条件#1:在IFA没有合理机会遭受迫害
在考量IFA有没有合理机会遭受迫害的时候,决策者一般会会考量与声请人在迫害发生/恐惧迫害会发生的地方相同的标准去考量(既:声请人有没有合理机会遭遇迫害?)值得注意的是:
决策者必须得考量声请人的具体背景跟状况,不能只考虑在IFA的普遍的状况(比如:不考量一个因为家庭暴力而提出难民声请的人的具体状况,仅凭这个IFA家庭暴力犯罪率很低的事实从而得出“声请人有IFA,因此ta不是难民”的结论)
决策者也必须得考量在IFA且跟声请人处境类似的人的具体情况(举例:不能单凭“这个和声请人在处境类似且在IFA且活着”不考量这些人的具体情况去得出“声请人有IFA”)
在考量声请人的具体背景跟状况的时候,决策者可以考量声请人在IFA的家庭成员的情况(如:声请人在IFA的家人说不定可以支持声请人逃到IFA并且在IFA生活,这种情况下声请人也许就有IFA)
决策者得考量迫害的性质,迫害者的身份以及迫害者的能力,因为这些可能意味着声请人所面临的迫害是局限在原籍国一个地区(而非全国)的。比如说:当迫害者是地方警察且中央当局对声请人没有兴趣的话,那么声请人就可以有IFA。
单单是“迫害者是中央当局”这一点并不总是足以使得声请人没有IFA(决策者必须得考量其它方面:比如中央当局有多大能力找到声请人之类的)
如果一个人必须得要隐藏自己的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才能在一个IFA安全地活着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个IFA不可行
在决策者考量迫害者在IFA能不能够找到声请人的时候,决策者必须考量声请人在IFA的亲戚会不会向迫害者透露声请人的行踪
在考量声请人在IFA会不会遭遇累积成迫害的歧视的时候,决策者可以考量声请人在非IFA的经历(取决于声请人以及声请的具体背景,并且这一点有争议,因为司法判例就这一点给过相反的意见)
不能仅凭一个地方人口很多这一点去假定这是一个IFA(“小隐隐于野,大隐隐于市”)
不能仅凭一个地方是个很偏远的地方这一点去假定这是一个IFA
条件#2:声请人逃到IFA并非不合理
在考量第二个条件的时候,决策考量的问题是:“逃到IFA对于声请人而言是不是过度困难了?”这个问题问的是声请人逃到(搬迁到)IFA寻求安全客观上来讲是不是合理的(而非主观上声请人觉得搬到IFA过度困难与否)。一个IFA不仅仅得是理论上IFA,一个IFA之于声请人而言必须得是客观上现实且可行的选项,声请人不能被要求“尽管说你搬到IFA搬的过程 和/或 在IFA的生活会使得你物理意义上遭遇危险 和/或 是过度困难的,但是你还是得搬到那里。” 但是,与搬迁本身相关联的困难(如“咱需要请人搬家”“咱需要租车”“得好长一段路才能到IFA”“咱不喜欢IFA的天气“”咱在IFA那边没有朋友跟亲戚”)并不足以使得声请人搬迁至IFA过度困难。证明搬迁至 和/或 IFA本身不合理的标准比较高,声请人得要证明自己的安全 和 生命受到威胁才能使得一个搬迁至 和/或 IFA本身 不合理。
考量声请人搬迁至IFA/在IFA生活是不是过度困难与H&C本质上不同。声请人也许在加拿大(物理上经济上情绪上)相对于国内的IFA而言能够活得更好。但是,“回原籍国国导致的困难”是H&C的考量范围,并不是决定一个人是不是难民的考量范围,在决定一个IFA合不合理的时候也不会考量到这一点。同理,在决定一个IFA合不合理的时候,决策者不会去考量声请人有多融入加拿大的社会,或是声请人在加拿大的亲戚。在决定一个人是不是难民的时候,决策者考量的是也只能是“一个人符不符合难民的定义”。
因为每个声请人的个人情况具体背景都不同,所有没有哪个地方之于任何来自该国的声请人而言都是IFA的。决策者并没有,不能有,也没有什么列出哪个原籍国的哪些城市可以是IFA的列表,在一宗声请中有哪些地方能成IFA的会根据每个声请人的具体状况跟背景不同而发生变化,这取决于决策者的判断以及对声请人原籍国的了解。
联邦法院的判例指出:
“一个IFA是不是合理的”这个判断标准是灵活的。决策者必须得要考量声请人的具体状况以及IFA所在的国家。决策者就IFA合不合理做出决定时所依赖的证据不能仅仅是关于这个IFA的一般的情况(如:“XXX是一个有XXX万人口的城市,人均GDP为...”)这些证据必须得要和声请人的具体状况相关。
心理评估报告之于一个IFA合不合理很重要,决策者不能不考量
IFA所在的区域的状况也得考量
声请人在IFA有没有亲人是决定一个IFA合不合理的其中一个因素,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的难民声请人。但是,如果说对于一个未成年的难民声请人而言单单是在IFA没有亲属这一点就足以使得声请人的安全受到威胁的话,则这个IFA对于这个声请人不合理。
决策者在决定一个IFA合不合理时可以考量IFA的基建/社会基础/经济被摧残的程度,掌管IFA的当局政权稳不稳定。但是,单单是“IFA政局不稳定”或“基础设施不完善”并不足以使得这个IFA不合理。
如果说搬到IFA/在IFA生活会导致对人权的侵犯(如:声请人自己的人权被侵犯,如:搬到那必须得侵犯到其ta人的人权)(举个具体的例子:比如说原籍国一辆车都没有,声请人要搬迁至IFA只能够请在原籍国没有人权的奴隶去帮ta),那么这个IFA就不合理。
若是一个IFA合理,则必须不仅是在声请人在IFA的生活不会遭遇过度的困难,且搬迁的过程也不能是过度困难的。举个例子:声请人不能被要求为了自己的安全去IFA而冒着生命危险穿越两国交战的前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