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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CAUTION

中国公民不能在香港提出免遣返声请!

《入境条例》第37X条第5款规定免遣返声请/酷刑声请:

“...只可就某人被遣往或移交往中国以外的地方而提出。”

(重点划线标出)

也就是说,如果说你原籍国是中国,你就不能提出免遣返声请,否则你就会很大可能被遣返

香港从来都不是《1951难民公约》或《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缔约国,这也就意味着:香港不承认难民的地位,香港不给予任何人难民/难民声请人身份

编者注:香港这么做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与中国大陆的历史沿革。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就有了大批逃去香港的人潮(其中以大跃进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最甚)在香港造成了沉重的人口压力。 如果当时的香港签署《难民公约》的话,就算那些逃到香港的人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事实上是公约难民,《难民公约》签的话就无异于设立一个机制去持续接纳中国大陆逃来的人,就会引起更多的人逃去香港,人口压力就会更大。所以,出于政权稳定的考量,香港从来都没有承认过《难民公约》或难民的地位,而香港直至1970年之前对于难民的政策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立场,有一些逃来香港的人获接纳在香港被安置,而有一些被遣返回中国大陆。

在1970年以后香港政府出于人道主义考量,也同时为了逃来香港的人潮不会造成过多的压力,对待逃港的人的政策就转为了“抵垒政策”:只要这些逃到香港的人能够抵达分隔出九龙与新界的界限街以南(“抵垒”)且能联系到已经在香港的亲人,那么ta们就能获接纳成为香港居民;而如果说在到界限街以南之前被截获了的话,或者没有在香港的亲人的话,那就不会接纳成为香港居民,就会被遣返。

但是,在1980年之后,随着改革开放,中英关系的改善,以及《中英联合声明》的签订,“抵垒政策”随即被废止,转为了“即捕即解”:任何非法入境/逗留者,无论事实上是不是难民,只要在香港的任何一个地方被截获,就会被遣返回原籍国。

逃港 - 维基百科

抵垒政策 - 维基百科

但是香港承认1992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而该公约的 第三条规定:

...

第3条

1. 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 | 联合国

这就意味着,如果说入境处有充分理由相信声请人有遭遇酷刑 [1] 的风险,那么声请就成立,声请人就不会被遣返回原籍国(但也仅此而已),同时声请就会转交到联合国难民署,由联合国难民署去把声请人再安置到一个第三国。

但是,就算是声请人的声请成立了,香港政府也不会承认声请人的难民地位,ta还是声请人(而这就是为什么ta要被联合国难民署再安置到第三国的原因);一份免遣返声请或其决定并不妨碍已经生效了的遣返令的有效性,也不妨碍入境处去再签发一个新的遣返令/实际遣返声请人,如果说联合国难民署找到有第三国愿意接纳声请已获确立的声请人的话,那么入境处就会签发一份遣返令把声请人遣返到这个愿意接收ta的第三国;或者说如果声请人在香港期间犯了什么罪行,入境处也会签发一份遣返令。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声请人并不算是在香港通常居住,而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则需要通常居住满七年[2],因此,声请人也不能通过提出免遣返声请的方式赖在香港满七年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对声请人而言,香港只是一个中转站。

那寻求庇护者可不可以因为公约难民的理由[3](“有充分依据地恐惧迫害”+没有IFA+原籍国无法/不愿保护)在香港提出免遣返声请从而不被遣返回原籍国呢?

2013 年,香港终审法院在 C AND OTHER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中指出入境处长在行使赋予ta的权力的时候必须要考量被处长行使权力的那个人的具体情况,而入境处的惯常做法是会考量人道因素,而入境处在决定这个声请(i.e.:“到底要不要免了这个人的遣返?”)必须得独立得考量人道因素(而人道因素显然包括“这个人是不是难民?”)入境处不能把难民决定权完全推给联合国难民署而自己在决定要不要遣返声请人的时候又只考量酷刑的风险。所以,理论上来说声请人可以因为公约难民的理由像入境处提免遣返声请。

而有赖于这个2013年的判决,香港现行的对于寻求庇护者的审核机制是一套“统一审核机制”。在这套机制下,声请人(无论是因为《难民公约》的理由还是因为《防止酷刑公约》的理由去声请免遣返)都得根据《入境条例》第VIIC部向入境处提“免遣返声请”,而入境处则会一次性审核所有可能适用的理由,声请人的可信度,以及原籍国的状况之类的因素来决定这个声请成不成立,如果成立,声请就会被转交至联合国难民署再去确定声请人是不是难民,如果不成立,声请人就会被入境处签发遣返令,而ta就得被遣返;而声请转交到联合国难民署之后难民署会再确定这个人是不是难民,如果声请人是难民,那么声请人就会被再安置到第三国,如果难民署确定这个人不是难民,那么入境处长就会考量到这一点从而给声请人签发遣返令以及实际遣返这个人。而如果一个人的声请被拒了,直至ta真的被遣返之前可以向 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或是在法院提司法复核[4]

在香港提出免遣返保护声请 | 入境事务处

免遣返声请成立的机率

在香港,免遣返声请成功的机率非常低

2014年至2024年间入境处已经处理完成的免遣返声请数量

24504 宗

2014至2024年间成功了(i.e.: 转交至联合国难民署)的免遣返声请的数量

324 宗

Struggles of asylum seekers in Hong Kong living on US$13 a day - a visual explainer |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声请人的困境

不能工作,只能靠微博的津贴生存[5]

声请人从提出声请开始直至ta们声请被拒被遣返/声请获批被安置之间不能合法工作。一个月只能依赖于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每月$3000港币(各项津贴总计)的津贴生存。而 这笔钱往往都不够支付房租,许多庇护者不得不租住在新界乡村的寮屋或者铁皮房。

无法负担国际生的学费[5:1]

免遣返声请的声请人并不属于“本地学生”的范畴,因此,ta们很多情况下都无法支付动辄数十万港币的国际生学费。

长时间的等待[5:2]

由声请开始,上诉,司法复核直至声请最后做出决定/(或者说足够幸运的话)被再安置到第三国需时漫长,等了10余年的大有人在。


  1. 关于酷刑,可以参考Asylum Wiki在加拿大分类“受保护人士”页面下关于酷刑的讨论,但请注意加拿大的普通法判例未必适用于香港 ↩︎

  2. 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资格一览表 | 入境事务处 ↩︎

  3. 可以参考Asylum Wiki加拿大分类下的文章,但请注意加拿大的普通法判例未必适用于香港 ↩︎

  4. 关于香港的司法复核制度可以参考:司法覆核 | 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 (CLIC) 以及律政司 - 主要刊物 - 司法复核概论 ↩︎

  5. 参考这些文章:難民處境|僅1%聲請個案獲確立 289人未完成法律程序已遭遣返難民處境|十年通漲升兩成 3000元津貼分毫不加禁打工 難民呻苦難民處境|因宗教逼害留港16年 為確立難民身份—無法規劃的人生REFUGEES AND ASYLUM SEEKERS IN HONG KONG | RMG ↩︎ ↩︎ ↩︎